(通辦發【2011】60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環境,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實施江海英才計劃的意見》(通委發〔200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
。ㄒ唬﹪、省、市人才計劃引進對象。
(二)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對南通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人才。
第三條 居留和出入境
。ㄒ唬┩饧瞬偶捌潆S遷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子女,符合《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申請條件的,市公安局在受理申請的兩個月內完成初審上報工作。
。ǘ┩饧瞬偶捌潆S遷外籍配偶和未滿18周歲子女,不符合《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申請條件或尚未獲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但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為其辦理1~5年有效期居留許可或多次“F”簽證。
。ㄈ╅L期在國外定居的高層次人才,可按有關規定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為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請辦理出入境證件。
。ㄋ模┮M人才憑通行證或護照、在通居住和工作證明,可申領境外駕駛證換發國內駕駛證。由市車管部門按規定受理,當天考試,考試合格后一周內送達。
第四條 落戶
(一)引進人才系華僑需落戶的,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由外僑辦優先為其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由公安機關簡化程序,優先辦理。暫未落實固定住所的,可由南通市人才服務中心為引進人才提供集體戶口掛靠服務。
(二)放棄外國國籍而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人才,優先為其本人及隨歸、隨遷的配偶和子女辦理加入中國國籍并落戶南通手續。
第五條 醫療
。ㄒ唬┫硎茚t療照顧待遇,在市區定點醫療保健單位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ǘ槿瞬沤⒔】祿醢,實行跟蹤服務,定期組織高層次人才療養。
第六條社保
引進人才經審定后納入市高層次人才儲備中心服務對象,按事業單位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第七條住房
(一)引進人才可享受優先入住所在地區人才公寓,優先購買限價商品房,外籍引進人才可參照本市居民購房政策,購買自用商品住房一套。
(二)引進人才可按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繳存期限可延長至解除勞動合同為止。離開本市時,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轉移或提取手續。用人單位可按不超過最高規定的標準為引進人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引進人才購房貸款的,在還貸期間可每年兩次提。ɑ蛭邪丛绿崛。┳》抗e金賬戶全部余額償還貸款;未貸款的,自購房之日起三年內也可每年兩次提。ɑ蛭邪丛绿崛。┳》抗e金賬戶全部余額;租賃自住住房的,可每年兩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支付租金。引進人才的直系親屬也可同時享受上述政策。
。ㄋ模┮M人才自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起,即具備申請公積金貸款條件。貸款最高額度可放寬到當地最高限額的四倍,貸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并減免貸款擔保服務費。購房首付款比例及住房公積金貸款總額等按國家、省、市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通關
(一)回國定居或來通工作連續一年以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或者其授權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留學人才和海外科技專家,首次進境時,可以攜帶合理數量的安家自用物品,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稅驗放;可以申請從境外運進自用機動車輛一輛,海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免證征稅驗放;可以進境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物品,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二)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通創辦的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發展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因生產需要進口必要的自用設備和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可依據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九條 配偶與子女安置
(一)引進人才配偶一同來通并愿意在本市就業的,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
。ǘ┯萌藛挝话仓镁蜆I有困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積極幫助推薦就業,人事檔案免費掛靠當地人才服務機構。
。ㄈ┮M人才配偶、子女,凡與國內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在國內創業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并享受相應待遇。
(四)引進人才子女接受幼兒園、小學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門按同城待遇予以安排。
(五)引進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由教育部門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安排到當地四星級高中就讀;就讀在通高校,在政策范圍內優先錄取。
(六)引進人才子女辦理轉學手續,教育行政部門優先受理,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條 薪酬
(一)用人單位參照引進人才回國或來通前的收入水平,協商確定引進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國內薪酬體系的限制。
(二)用人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對作出突出貢獻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可實施期權、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第十一條 引進人才還可以享受下列生活待遇:
(一)免費游覽南通市屬景區。
(二)免費參觀南通市屬博物館,在南通圖書館及各分館免費查閱圖書資料。
(三)其他新增服務。
第十二條 國家、省、市對引進人才的其他待遇規定,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高層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請受理、核發《江海英才服務卡》、協調服務和跟蹤落實工作,高層次人才憑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活待遇。
第十四條 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高層次人才數據庫,供相關單位對照核查。服務卡遺失的,持卡人應及時辦理掛失手續,并向所在地人才辦或市有關部門提出補辦申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注銷其江海英才服務卡,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待遇:
(一)因違法犯罪受到處罰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在申報各類人才計劃和科技項目,以及從事科學研究中,存在弄虛作假的;
(三)因個人原因或工作變動不在南通工作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注銷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明確的高層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按照屬地原則,由所在地區職能部門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各職能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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